公司法确立了股东以其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偿还公司债务呢?
一、参考案例
焱公司与曾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因焱公司逾期未履行支付义务,曾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执行措施,针对曾某未实现的债权,未发现被执行人焱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一审法院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后,曾某以焱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股东王某、田某、刘某为案件被执行人,共同承担焱公司的偿还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应否追加王某、田某、刘某为案件被执行人?
法院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除外。本案中,焱公司经一审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在此种情形下,对股东出资期限不加速到期将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因此,曾某诉讼请求对王某、田某、刘某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并追加其三人为被执行人,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王某、田某、刘某作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在其已认缴而未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对焱公司不能清偿曾某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公司法(修订草案)》
第四十八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三、律师建议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在满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或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条件下,债权人可将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请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其中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或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