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 · 海外
中国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全国服务热线:
18801831588
新闻分类
NEWS CATALOG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全国服务热线
18801831588
法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法律法规
境外股权转让的税务规定
编辑:  发布时间:2022-06-27 浏览:556

引言:国税总局2015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以全新和更全面的处理方法取代2009698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和2011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具体内容请见本文章。

20157号公告将其所针对的交易安排的定性与发布的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结合起来,应用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在立案和结案方面制定详细程序,同时又提出执行机制对税款代扣代缴和处罚作出规定,使得交易的买方可能与卖方同时承受风险。因此,仔细研究新规定并重新审视现有架构和已发生而可能受影响的交易尤为重要,下面我们一起来解读:

公告明确适用范围包括:因发生境外企业股权变动交易所引致的中国应税财产间接转让,可能涵盖的交易包括合伙权益或可转换债务的转让,以及股权稀释等,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

一、境外股权转让的具体计税方法

7号公告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中国税务机关将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被转让的中国涉税财产包括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即不仅仅限于买卖境外企业的股权,任何涉及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的交易,而且可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也受到此条文监管。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计税时,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二、间接转让税务规定

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2、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3、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

4、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5、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分部合同,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整体转让的各个控股公司的详细资料,准确划分境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如果不能准确划分,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选择合理的方法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联转让税务规定

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四、未按规定申报的惩罚机制

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由于7号公告引入买方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可能被处于未缴税款50%300%的罚款。但若扣缴义务人及股权转让方均未缴纳税金,只要扣缴义务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之日起的30天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交指定文件和信息,扣缴义务人、买方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扣缴义务人及股权转让方均未缴纳税金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方可以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日起的30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指定文件,以避免加重处罚。如果同一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导致企业须就中国应税财产间接转让交易在两个或以上税务地区缴税,转让方需分别向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资料,以便减轻处罚。

综上,通过解析我们了解到7号公告中,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所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税务筹划意义重大。本期内容就到这里,如需了解更多境外投资相关法律税收知识,请关注公众号或咨询。


客户服务热线

18801831588

在线客服

在线留言



×
- 联系我们 -
CONTACT US
业务咨询
电话:188 0183 1588
上海
电话:181 2113 8308
邮箱:yff@legal.sh.cn
苏州
电话:0512-62373590
邮箱:info@sinicunion.com
无锡
电话:180 1238 1208
邮箱:wuxi@jiangsulegal.com
常州
电话:180 1238 1208
邮箱:wuxi@jiangsulegal.com
杭州
电话:180 5878 3858
邮箱:consultant@sinicunion.com
温州
电话:180 5878 3858
邮箱:consultant@sinicunion.com
宁波
电话:180 5878 3858
邮箱:consultant@sinicunion.com
合肥
电话:158 0620 7776
邮箱:qyh@jiangsulegal.com
盈科 · 海外
TEL:18801831588
本网站产品图片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转载,本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Copyright 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盈科 · 海外
版权所有 盈科 · 海外 苏ICP备1203613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