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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备案之——境外再投资
编辑:  发布时间:2024-08-30 浏览:1325

据商务部、外汇局统计,2024年1-6月,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6060.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6.1%(以美元计为853亿美元,增长13.2%)。其中,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2个国家和地区的5532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投资5159.7亿元人民币,增长19.5%(以美元计为726.2亿美元,增长16.6%)。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走出去”,我们团队除了接到境外投资备案的咨询,详见之前文章(超链接),近期还有很多有关再投资的咨询,今天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再投资,再投资是否需要备案?

一、什么是境再投资

境外再投资的概念主要来源于商务部。境外再投资是指经境外投资备案的最终目的地公司利用其境外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的再投资行为。

那么问题来了,国内A公司之前通过ODI备案新设了一家新加坡公司,如今想通过这新加坡公司去越南新设一家公司,那么是否需要办理ODI备案呢?

上述问题的关键点在于这个投资资金的来源,如投资资金来源于加坡公司经营利润或新加坡公司境外自筹资金(假设非敏感项目,且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则无需办理ODI备案;如投资资金来源于国内A公司,则需要履行ODI备案手续。本文就前者进行讨论。

二、商务部门手续

1)法条链接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涉及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以下简称《再投资报告表》,样式见附件4)并加盖印章后报商务部;涉及地方企业的,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申报时间

“事后申报”原则,先开展境外投资,在完成相关法律手续后再申报。

3)再投资报告主体

之前ODI备案向谁申请的,就向谁报告。

三、发改委部门手续

1)法条链接

发改委11号令:第四十二条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体提交的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内容不完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作内容完整。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本办法所称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

2)申报时间

“事前申报”原则,项目实施前,提交大额非敏感项目情况报告表,申报完成后方可开展再投资行为。

3)报告主体

国家发改委(无论最初的项目是在地方发改委/国家发改委)

4)相关限制

仅限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再投资无需报告,若是敏感类则需要走核准。

四、总结

近年来各地的合规核查越来越严格,进行境外投资备案就是依、合规的规避风险,使资金出入境更加合规、安全。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如不涉及国内公司出资的,需在商务部门履行相应的报告手续,如涉及到国内公司出资的,一定要履行相关的备案手续。如您有其他有关境外投资备案及再投资的相关问题,欢迎关注我们微信公众号或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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