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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经济损失?合同违约索赔的正确指引!
编辑:  发布时间:2026-01-05 浏览:169

在商业合作中,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一旦发生违约,守约方往往会同时主张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然而,这两者能否同时获得支持?实践中应当如何举证和主张?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4日,A公司(合同甲方)与B分公司(合同乙方)签订《监测系统运营维护服务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其投建的自动检测设备合同在通过验收后交付由乙方进行维护、运营,限为24个月,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合同总金额为324万元。双方对运维要求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1年后,B分公司向A公司函告,内容载明:应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战略规划,需注销B分公司营业执照,同时受市场行情和大环境影响,我司连续4个月未能给驻厂服务人员发放劳动薪酬,驻厂人员也在退出当中,故不能继续为贵司提供相应运维服务,现向贵司提出解除生产经营服务合同,合同解除事宜由我司专人负责,双方确定好最终的服务期限及应付金额,届时我司将退出园区。

另查明,2024年11月25日,B分公司驻场人员退场,A公司已支付运维监测费152.8万元。A公司为防止被行政单位处理,将该项目的运维监测于当日与案外人C公司签订《设备运维改造合同》,该合同含税总金额为219万元。A公司以B分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B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总金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A公司损失57万元。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监测系统运营维护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法依约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B分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前,因集团公司战略规划、转型升级,需注销B分公司营业执照,且连续四个月未向驻场服务人员发放劳动报酬,驻场人员在陆续退场中等情形,发函至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但A公司并未予以回复。上述情形不属于不可抗力,集团公司业务调整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B分公司不享有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即合同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前提是对方根本违约。结合本案合同履行过程、往来函件载明的内容,A公司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故B分公司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上述合同即B分公司第一次发函直至2024年11月25日退场,后续A公司与案外人C公司在同日签订《设备运维改造合同》的行为,亦能表明双方认为案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以各自实际行为表明不再履行案涉合同,故该合同自2024年11月25日应认定为解除状态,但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关于A公司主张违约金97.2万元(324万元*30%)及赔偿损失57万元的请求,法院认为,实际损失是指因违约而导致现有利益的减少,现实利益的损失,违约金的主要性质是补偿性,为此A公司需承担证明存在实际损失或者可得利益损失的举证责任,在未能充分举证证实损害存在的前提时,机械套用合同约定的30%违约责任,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况,本案违约责任酌定10%即152800元(已履行合同部分1528000元×10%)。关于A公司提出的赔偿损失57元,因其并未举证证实上述损失的实际发生,仅以与案外人签订合同约定运维费用按月均摊形式,无法印证其真实损失的发生,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77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58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84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64当事人一方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在合同违约索赔实务中,为避免“既要又要却落空”的局面,建议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关系二者通常为“择一主张”或“补足差额”关系,而非简单叠加主张时需根据合同约定和举证情况选择最有利方式。

2、重视损失证据的收集与固定。若主张经济损失,必须提供充分证据,如实际支出凭证、对比报价、第三方评估报告等,仅凭新合同金额难以被法院采信。

3、合理约定违约金比例虽然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比例可以双方自行约定,但过高比例(如超过实际损失30%)可能被法院调低建议根据项目性质、履约阶段等因素设置合理比例的违约金条款。

4、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后,有义务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安排替代履约方、保留沟通记录、评估损失范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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