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越来越多的境内居民开始将目光投向海外市场,寻求资产多元化配置与更高的投资回报。然而,许多投资者却因不熟悉国家的外汇监管政策,选择了错误的投资路径。这些看似“捷径”的操作,实则暗藏巨大的法律风险,不仅可能导致投资血本无归,甚至在诉讼时也难以获得支持,最终“投诉无门、维权无路”。
案情简介
被告乙多次联系原告甲到其办公室喝茶并向原告表示,其是澳洲某平台在当地的负责人,反复向原告推荐该平台的外汇理财产品,强调这个平台投资的安全性,收益高,同时还承诺担保。后原告甲将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和银行卡照片发送给乙,次日,乙告诉甲境外平台账户已注册好,并发送了网址、登录名和密码。随后甲便向乙个人账户转账支付了30万元。乙收到该笔款项后,告知甲需要等待15-25天左右开始交易,以后每季度交易12次以上,平均每月4-6次。
半年后,被告乙告知原告甲该平台由于国家政策原因,出入金通道被叫停,并表示公司会补偿原告一部分,剩余部分由被告个人补贴,确保原告的本金不受损失。后经法院另案查明:该外汇平台涉及违法传销活动,被告个人向原告转账10万元,对于剩余投资款20万元,至今未能返还。因此原告甲将被告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赔偿其损失20万元及利息。
案情分析
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甲将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和银行卡照片发送给被告乙,被告乙并将登录名、密码告知了原告甲,故上述账户是原告甲可以掌控的自有账户,因此被告乙已经根据原告甲的指令完成了委托事项。
其次,原告甲、被告乙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和炒外汇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对外汇管理有严格的规定,无论是“某资管平台”还是原告甲、被告乙均不具备在我国炒外汇的资格,原告甲、被告乙炒外汇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外汇管理和境外投资的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某资管平台”涉嫌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该平台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应自行承担。原告甲委托被告乙在“某资管平台”开设账户,并转款给被告乙投资该平台引发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原告甲无权主张因其自身从事违法活动造成的损失。“某资管平台”涉嫌传销违法活动,案外人李某以设立工作室、组织讲师开展宣讲等方式,通过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某平台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甲、被告乙均是该传销活动的参与者,其主张因自身从事违法活动的造成的损失,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综上,原告甲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21条: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前往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7条: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四)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律师提醒
1、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布局前,务必将合规审查置于首位,主动了解相关外汇管理要求,如有不确定之处,应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或专业律师寻求意见。
2、务必通过银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官方认可的渠道进行操作,坚决杜绝任何非正规机构进行资金跨境转移。
3、境外投资在带来潜在收益的同时,也交织着市场与合规的双重挑战,唯有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行事,财产权益才能得到最坚实、最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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