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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内地《公司法》对比之——“一人公司”
编辑:  发布时间:2025-12-01 浏览:25

之前我们讨论了香港与内地公司法中股东、董事的区别及联系,此次文章来讨论“一人公司”的对比。“一人公司”顾名思义是指股东仅有一人的公司,这种公司形式因结构简单、决策高效而深受投资者青睐。然而,内地与香港两地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决策和公司的运营。

、法律制度

中国内地

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进行了系统化改造,不仅在结构上删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专门章节,也对一人公司的具体规则进行了实质调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称谓已经不再准确,取而代之的应为“一个股东的公司”。按照目前最新《公司法》的规定,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放宽了股东类型、取消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限制。

中国香港

在香港,一人公司久已存在。旧《公司条例》规定股东(shareholder)人数下限为一人;现行的《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67(1)条则规定,公司可由「任何一人或多于一人」组成。与内地相同,香港没有对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限制,同一自然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多个一人公司,且一人公司也可以作为股东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二、公司治理与运营

中国内地

1、一人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直接行使决策权。《公司法》第60条: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2、财务监督要求:《公司法》第208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此处的“公司”包括一人公司和两个以上股东的公司。

中国香港

1、《公司条例》对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未设特殊限制,公司治理权力的分配反映在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中。

2、公司秘书要求根据《公司条例》第474条,每间公司必须有一名公司秘书,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如是唯一董事,则不得同时担任公司秘书。

3、周年申报:每年,香港公司需在其成立周年日后的42天内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周年申报表,这一表格记录了公司的股份结构、股东信息、董事情况以及公司秘书的资料。如未按时提交周年申报表,公司及其负责人将面临香港公司注册处的罚款处罚。

三、股东责任

中国内地

《公司法》第23条第3款约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规定保留了一人公司股东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这意味着,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举证责任在一人公司的股东一方,股东需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独立,否则将被推定为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从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旨在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

中国香港

香港对一人公司的责任承担主要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这一原则并非成文法明确规定,而是通过司法判例形成的法律原则。因独立法人之法律原则或会造成不公,法庭会考虑公司独立法人身份有否被滥用,若公司虚有其表,被利用做以下不当用途,法庭可揭开公司面纱,使在幕后控制公司之人如股东、董事等,承担责任:

(1)逃避现在及「或有的法律责任」,而非避免尚未产生之法律责任;或

2)欺诈或其他犯法事情。

这意味着在香港,没有违法滥用,公司“面纱”不会轻易被揭开股东也无需主动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四、律师建议

1、投资者在选择设立一人公司时,应从业务风险、合规能力、未来发展等方面综合考虑

2、为防范法律风险,一人公司股东应采取以下措施:

1)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避免混同;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严格遵守公司决策程序;

3)保留完整的财务记录和决策文件;

4)定期进行审计并保存审计报告;

5)避免过度控制公司日常运营,尊重公司独立人格。

3、对于跨境投资需求的,可以灵活运用两地制度差异,设计优化的投资结构:

1)利用香港一人公司作为投资内地的控股平台,既享受香港制度的灵活性,又拓展内地市场;

2)通过香港设立多层一人公司,实现风险隔离和资产保护;

3)在内地运营实体公司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用一人公司形式。

五、结语

内地与香港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各具特色,反映了各自的法律传统和监管哲学。内地制度严格规范,强调债权人保护;香港制度灵活宽松,注重商业便利。投资者在选择公司形式和设计投资结构时,应充分了解两地法律差异,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作出明智决策。同时,无论选择在何地设立一人公司,都应遵守当地法律规定,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和财务管理体系,确保公司独立人格得到尊重,避免个人责任风险。如需了解更多香港与内地公司法资讯的,欢迎关注我们公众号或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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